(一)更新备案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进行更新备案。
(二)重新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对产品关键项目进行重新检验。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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