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的生产、销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些条款必须知道→
2025年9月1日新《传染病防治法》已正式实施,其涉及了消毒产品关键环节的管理新要求,直击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的生产、销售“痛点”。作为行业内的你,如何“升级”防线,确保合规经营?
全文关于“消毒产品”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项、第(四)项
以及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这些条款,
就像一张张“升级考卷”
考量着我们企业的合规实力!
卫监已为您划重点
一起来看看
↓↓↓
【生产销售不合规产品将受罚】
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二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敲重点!!!
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新《传染病防治法》涉及的罚则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四)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
⚠️ 违法风险!!!